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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家庭住址迁移的,需提交迁移证明,本人变更医院申请和单位审核意见。
2、因某种疾病,确需在非本人定点医院长期治疗的,需提供本人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提出的转院意见。
(一)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苏卫健〔90〕第2号、苏财行〔90〕31号);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