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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事项编码: JS000000RS-ZS-0004 实施主体: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授权) 办理部门: 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期限: 60日 承诺时限: 60日 收费金额: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5楼 联系电话: 025-83271769 监督电话: 8327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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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在职参保人员增加

(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增减花名册》一式三份;

(2)《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

(3)拟参保人员档案;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调入、录用、安置、分配等进人手续复印件;

(6)单位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7)单位上报缴费基数申报盘;

(8)《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且职工签字);

(9)参保职工一寸照片(两张);

(10)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职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增减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4,一式三份);

(2)辞职、辞退、中止等手续;

(3)《养老保险手册》。

(三)在职参保人员补缴手续

(1)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

(2)其他手续与在职参保人员增加相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第五条规定:“省人事局要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基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江苏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苏人险[1993]9号)第十九条:省人事局下设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为非营利性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 )]

第一条 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及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不纳入。

2、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保。

3、中央部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可按照社会保险属地原则,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6、各级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应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

第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2、参保单位应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单位缴费比例实行固定费率。

4、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低于3%的,可提高到3%,并逐步增加,但最高不超过8%。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标准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8号)第一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一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或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统一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第二条: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个人、聘用制干部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收入20%调整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第三条: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养老保险费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的有关规定,停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人员房贴,新办理退休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人员的房贴,一律由各参保单位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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