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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4项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之附件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第六条之(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三):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发办〔2009〕158号) 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宁夏省(区、市)外国专家局:根据你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意见,现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下放给你们。自2009年7月1日起,你省(区、市)内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正式由你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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