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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动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党组(党委)或人力资源部门正式书面申请报告(被调动人的自然情况及调动理由)。2、《人员调动登记表》。3、商调联系函。4、调动人人事档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5、人事档案保管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由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调出单位意见栏或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行政或业务印章并签署意见,可不另行提供人事档案。
人员调动户口迁移手续:
1、调动人接到《调函》后,由本人在调入单位领取并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凭《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户籍迁入所在地公安局户证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凭户籍迁入所在地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4、凭《调函》、《准予迁入证明》、户籍关系迁出证明到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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