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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的审批

事项编码: JS000000RS-SP-0008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部门: 厅劳动关系处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金额: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北京西路22号 联系电话: 025-83338102 监督电话: 025-8333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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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人员调动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党组(党委)或人力资源部门正式书面申请报告(被调动人的自然情况及调动理由)。2、《人员调动登记表》。3、商调联系函。4、调动人人事档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5、人事档案保管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由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调出单位意见栏或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行政或业务印章并签署意见,可不另行提供人事档案。

人员调动户口迁移手续:
  
1、调动人接到《调函》后,由本人在调入单位领取并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凭《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户籍迁入所在地公安局户证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凭户籍迁入所在地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4、凭《调函》、《准予迁入证明》、户籍关系迁出证明到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表单下载:职工劳动关系(异地)转移表 职工劳动关系(异地)转移申报表 职工劳动关系(异地)转移阅档调查情况表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1、符合当地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2、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符合落户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官;3、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4、父母(含在我省定居的部队离退休干部)居住地无子女的职工;5、在本地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经营管理人员;6、城市建设、单位迁移需要成建制异地调动的人员;7、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5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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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