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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

事项编码: JS000000RS-QR-0002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部门: 厅工伤保险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收费金额: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814房间 联系电话: 025-83271722 监督电话: 025-88327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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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下载:
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联系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第一条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 苏财社【2006】61号)第七条 驻宁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单独作为一个统筹地区,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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