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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集体合同审查

事项编码: JS000000RS-QR-0001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部门: 厅劳动关系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金额: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北京西路22号 联系电话: 025-83276097 监督电话: 025-8327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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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

2、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3、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调整比例、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业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送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说明;

4、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6、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7、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表单下载:
 
  1、集体合同受理单
   2、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3、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含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集体合同审查。

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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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