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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集体合同审查

事项编码: JS000000RS-QR-0001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部门: 厅劳动关系处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收费金额: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北京西路22号915室 联系电话: 025-83276097 监督电话: 8327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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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集体合同文本;(二)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三)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五)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六)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表单下载:集体合同受理单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含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集体合同审查。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答: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答: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集体合同签订后几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答: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本企业以外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协商代表?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