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 )第三条第五项 职工退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各级经办机构对其退休条件和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按规定支付退休养老金。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为非营利性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